
為了加強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實交通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杜絕職工隊伍中存在的安全麻痹思想和各類違法違章行為,促進交通安全工作,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有關機動車輛及駕駛證件丟失、被扣等事項,統一由行政部協調處理。因執行任務不帶證件造成的罰款,由責任人承擔。因各種原因造成證件被扣的,應及時上報;不及時上報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人自理。
二、員工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罰款200元:
⑴丟失駕駛證;⑵丟失行車證;⑶丟失營運證;⑷機動車牌照因管理不善造成丟失損壞的;⑸丟失附加稅(費)證(罰款300元);⑹丟失二級維護提示卡(罰款50元)。
出現上述情況,弄虛作假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人自理。
三、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發現一次罰款100元,同時罰主管50元:
1、叉車除駕駛員外帶人的;
2、用叉車提供登高服務的;
3、駕駛車輛過程中出現不系安全帶、接打手機等影響行車安全行為的。
四、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第一次發現對當事人罰款100元,第二次發現對當事人翻倍罰款,以此類推:
1、在保養、維護車輛時,在現場內吸煙及未規定穿戴勞保的;
2、在保養、維護車輛時,廢舊配件、廢油廢液亂排亂放的。
五、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第一次發現對當事人罰款200元,第二次發現對當事人翻倍罰款,以此類推:
在廠區超速行駛、亂停亂放的。
六、私人車輛嚴禁停放在公司內。臨時辦事車輛事后應及時離開公司,否則對當事人處以200元罰款,造成事故的由個人自負。
七、對在各部門月度及季度安全檢查(抽查)、路檢路查中被處罰者,公司也要處以同等數額的罰款。
八、發生責任事故的,按上級有關規定處理。發生主要責任以上事故的,加倍處罰。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責任事故,主管一律按上報事故的規定處罰。
九、員工未出現違反本規定、上級有關安全管理規定行為,未出現習慣性違章行為,未出現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行為,同時在完成生產任務、服務態度、經濟效益等表現突出的,授予公司“安全衛士”,并進行表彰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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