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管理制度
一、總則
1、為了規范公司交通運輸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交通事故,確保企業生產經營、物流運輸、公務活動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廠內機動車駕駛員、廠內機動車輛、廠內交通道路及廠內交通事故處理等。
二、職責
1、設備部負責公司廠區道路的隱患整改。
2、供應部負責廠內機動車輛的資產管理和日常檢查,負責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的日常安全管理。組織廠內機動車輛檢驗。人力資源部負責駕駛人員安全培訓。
三、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
1、廠內機動車輛必須保持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
2、新增以及經大修或者改造的廠內機動車輛,或者發生設備事故后的廠內機動車輛,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廠內機動車輛,應當進行全面檢驗合格后投入使用。
3、全車各部位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象。
4、車輛轉向應輕便靈活,行駛中不得輕飄、擺振、抖動、阻滯及跑偏現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車輛直線行駛,轉向后能自動回正。
5、行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儲備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動完全釋放時間等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6、車輛的制動距離、跑偏量、駐車制動性能要求等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
7、車輛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燈泡要有保護裝置,不得因車輛震動而松脫、損壞、失效或改變光照方向。所有燈光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車輛振動而自行開關。
8、車輛駕駛員應對所駕車輛進行“一日三檢”(即: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后),以確保車況良好。
四、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安全管理
1、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駕駛證(操作證)方準駕駛與駕駛證相符的機動車輛,嚴格禁止無證駕駛。駕駛人員必須隨身攜帶駕駛證,禁止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
2、駕駛人員的基本條件應符合公司《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
3、駕駛人員必須遵守交通規則,禁止超速行駛、酒后開車。進入廠區內行駛的各種車輛嚴禁超高、超載、超速行駛,超車時不準妨礙被超車輛行駛和行人安全。
4、各種車輛均按規定乘人,廠區機動車不得擅自開出廠外。
5、各類車輛必須遵守廠區內劃分的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的指示行駛,廠內機動車輛應按規定的工作路線行駛。
6、使用叉車作業時,凡無副駕駛員座位的叉車禁止攜帶人員行駛。電瓶車駕駛室乘員不準超員,車廂內不準載人。
7、在無劃分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的廠區道路上行駛時,機動車輛在中間行駛,非機動車和行人靠右邊行駛。機動車輛行駛時遇有非機動車和行人橫過車道時必須停車或減速讓行。
五、廠區道路
1、廠區主要通道要設立明顯的交通標志,車輛停放不能影響廠區交通安全,且不得在廠大門周圍20米、車間進出口周圍10米以及消防通道的拐彎處停放。
2、廠區交通限速為20公里/小時,叉車不得超過10公里/小時,轉角處、十字路口、進人車間的車輛車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叉車不得超過3公里/小時。
3、廠區道路應保持平整、完好。下水道,坑口蓋板完整、堅固。廠區植樹、綠化和架空管道不應妨礙機動車輛正常通行。在廠區道路的交叉路口、跨越道路的架空設施和重要路段處應設置必要的反光鏡、限高標志、限速標志等交通安全設施或標志。
4、廠區道路實施養護、維修時,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路段設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
六、交通事故處理
1、事故報告
(1)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保護好現場,及時搶救傷員和企業財產。
(2)當事人應及時將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傷亡情況等向單位領導和安全辦、行政部報告。
2、事故處理
(1)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及時趕赴現場,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妥善處理有關善后工作。
(2)公司區域內發生的交通事故,由安全辦組織物業部、事故單位按照公司《工傷管理制度》進行調查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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